一、商标异议的内容
(一)概念
商标异议,实为一种公示审查制度,其作用在于弥补商标审查之舒失。具体是指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有关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认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不应该获准注册和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向商标局提出请求要求商标局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行为。在商标异议程序被启动之后,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商标异议的重要性
1)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的重要程序。
2)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
3)商标异议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工作进行监督。
4)商标异议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异议的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总之, 从以上商标异议内容可以看出:商标异议程序主要提示的是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商标监控管理,具体为:
1、在保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充分利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反抢注,尽量做到抢先注册自己的商标,以免被他人抢注。
2、 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认真仔细地收集企业在宣传、推销和销售带有某种商标的商品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文件证据,包括广告、商品宣传手册、订货合同、提货单、发 货单、账单以及商品陈列的照片,或者参加国际展览的证书、证明等。以便在发现抢注后,利用这些资料来撤销该抢注商标。
3、取得商标注册,只是商标保护的开始,企业还应当注意监控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尽早发现影响企业商标权的国内外近似商标,充分利用各国对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异议环节,避免发生商标获准注册后而启动昂贵的司法程序。
二、商标异议流程
(一)确定时效
被异议商标应是在公告期日期3个月内(含最后一天,如9.20公告,则12.20日前均可异议),超过公告期不能申请异议程序。
(二)商标异议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异议申请书
2、异议理由书
3、公告页复印件
4、委托书(如果没有委托代理机构,则不提交)
5、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1)企业简介及荣誉
(2)商标国内外申请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者证书复印件
(3)与被异议商标的所有人的合作往来证据,如信函,合同等
(4)商标是否为知名,署名,CHI名商标?
(5)商标的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单据等使用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
(6)其他有助于异议案件的证据资料
以上材料,如果准备材料时间不够充分,可以先提交申请书、简单的理由书、委托书复印件(如有代理机构)、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补充材料可在提交申请后3个月内补充。注:证据材料以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者为佳;上述文件需做正本、副本一式两份。
(三)提交申请
将收到的证据材料,筛选,整理。提交商标局。同时,缴纳商标异议规费1000元人民币。
(四)异议后续
1、一个半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2、两年左右下裁定
3、异议成功——裁定——颁证
4、异议失败——异议复审(商评委)
5、如对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可上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