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 22 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 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 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 二 )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 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 / 或服务的范围。如发
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4. 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5. 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程序。
6. 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 1000 元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