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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新项目申报时,如何准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

来源: 时间:2018-05-14 08:57:10 次数:

高企认定的评审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这项评价指标的材料如果不好好准备,很容易拿不到高分。想要拿高分,首先要了解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数量要求、评分细则等。

1.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为以下6种: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2.企业年平均转化数量分为6档: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显然,要想拿到A档的分数,企业平均每年转化数量要达到5项,三年总共15项。
(建议:数量*多于15项,因为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也许会否认其中一两项。)
如何准备这些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以从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和样品/样机这几方面来挖掘。
(1)新产品:指产品整体性概念中任何一部分的创新、改进,能给消费者带来某种新的感受、满足和利益的相对新的或绝对新的产品。
证明材料可以是:新产品证书、生产批文(药类)、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用户使用报告等一种或多种材料。
(2)新设备: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而开发的或改进的生产设备。
证明材料可以是: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发票、设备照片等一种或多种材料。
(3)新技术应用:多个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解决产品性能质量或生产效率问题情况。
(4)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毒理报告、用户报告,说明书等。
备注:
1、企业提供的所有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须为近三年企业新增加的材料,且成果转化的结果必须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2、企业的科技成果应该与研发项目相对应,但不要求一一对应,可以一个项目对应多个(种)成果,也可以几个项目对应1个成果。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

申请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2.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销售收入低于5千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5.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6.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持
申请条件  
1.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节选附后,共2083家;
2.在2016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3.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申请时间  
每年一次,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注:
去年深圳政府曾发布指南组织入库企业申报过本项资助,但因《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才发布,且规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因此,入库企业需提供2016年相关材料重新申请。


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一)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予以研发资助。资助范围为入库的企业。
2.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简称入库企业)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企业,入库企业资格失效。
3.市科技创新部门设立入库企业审核行政服务事项,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资格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4.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5.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四)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
企业可用科技创新券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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